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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制度

敬的顾客,您在购物后都会收到我们开具的正规发票,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。

一、发票的开具

1. 开具发票的金额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。
2.提供的发票种类有“商业零售发票”和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两种。

二、商业零售发票

1. 个人及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客户,均开具商业零售发票。
2.开具商业零售发票时,抬头默认为收货人“个人姓名”,请需要更改抬头的客户在修改信息中进行修改。
3.商业零售发票信息与您输入的信息一致的情况下,发票一经开出,恕不退换。

三、增值税专用发票

1.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一定要勾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,否则系统将默认开具商业零售发票。
2.为了正确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,请您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(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等)写上您的用户名,深圳仓服务省份(广东、福建、江西、海南、云南、广西、新疆、西藏)的用户传真至0755-25265180。
3.为使客户能及时有效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,请详细填写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税号、开户银行和帐号,并注意所填的内容须与纳税信息一致。
公司名称必须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。
公司的地址和电话是您开票信息上的地址和电话。
税务登记号是您公司《税务登记证》的编号,一般为15位,请仔细核对后输入。
开户银行名称与银行帐号两者必须都要填写,缺一不可。
根据您输入的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如影响认证抵扣,不会受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,请务必认真校对开票信息。
4.根据《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发[2007]18号)第一条第三项规定:“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,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,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,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。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”
5.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,商业企业一边纳税人零售的烟、酒、食品、服装、鞋帽(不包含劳保专用部分)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(国税【2006】156号 )。  因此,采购包含上述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产品订单,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资料:

1)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
2)税务登记证副本
3)发票
4)拒收证明
5)经办人身份证


温馨提示:
一个订单不能选择多种发票类型。
如果您对以上开票信息有任何疑义,可咨询您公司的财务人员。
如果您在收到货物时请检查发票,并在送货签收单上签字,一旦签字即代表您已收到发票,并且发票无误。
如果您在收到货物时未收到发票,请您在送货签收单上注明无发票,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,我们会尽快处理。


四、发票的退换

1.如果您收到的发票与您输入的开票信息、订单信息不一致,请先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,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为你更换正确的发票。
2.客服人员的允许,财务部门将不接受电话、传真、邮件、邮寄等形式的重开发票申请,如您擅自将发票寄到我公司的任一办公地址,在寄送过程中发生的发票遗失、缺失等情况,恕我们概不负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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